物流快递需求火爆亟待规范

发布时间: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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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和网上购物的不断升温,快递市场迅猛发展。据有关数据显示,至今我国规模不等的快递公司已有2万余家,快递业务量每年以60%至120%的速度递增。然而,消费者在享受着快递所带来的方便与快捷的同时,也经常遭受到邮件丢失、损毁或派送拖延等一系列的纠纷。

快递公司鱼龙混杂

涿州市某器材公司委托北京某物流公司运输PS板至兰州,并支付运费500元,该物流公司随即向其出具了加盖物流公司印章的托运单一张。在运输途中,该批货物损坏,器材公司向物流公司主张赔偿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将物流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物流公司根本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因此,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了器材公司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目前,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的既有经工商部门正式批准注册的“正规军”,也有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游击队”,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公司应当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后方能正式成立。

上文中出现的物流公司根本未在工商部门进行过有效的注册登记,公司在实质上根本未成立,因此不具有从事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和参加诉讼活动的主体资格。此种情况下,应由该物流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对外承担责任。

限额赔偿不明示

周先生委托某运输服务公司运送一批配件,并代收货款3700元,运输途中货物丢失。双方协商赔偿时,运输公司只同意按托运单上记载的5倍运费的赔偿标准赔偿150元,周先生不同意这一赔偿数额,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3700元的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运人出具的托运单上关于“发货人必须声明货物价值、并交纳保险金,否则后果自负,未保价的按运费5倍赔偿”的记载,并未与周某协商,也未有证据表明承运人以合理的方式向托运人进行过应有的提示和说明,这一记载显然加重了托运人的责任,减轻了承运人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运输公司全额赔偿货物损失。

法官释法:很多企业为了更快速地从事交易活动,往往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提供格式合同内容的一方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对其解释,否则,该免除或者限制条款将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承运人为了在货物毁损时不承担全额赔偿的责任,自立了限额赔偿的协议内容,但是由于没有向消费者进行必要的说明和提示,因此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应当按照货物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代收货款不靠谱

张先生委托某物流公司向田女士发送一批服装,并由物流公司向田女士代收货款。随后,张先生迟迟未能收到货款,催问物流公司时,该公司称田女士没有向其支付货款,张先生遂催问收货人,田女士则称已将货款交付给物流公司。因物流公司和收货人互相推诿,无奈之下,张先生将二人告上了法院。

法官释法:代收货款是物流业中派生的一个服务项目,且日趋升温。但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对承运方自身经营流动资金和代收货款的有效隔离和强有力监管,物流公司挪用货款、涉嫌违法的情况就很难避免。

法官提示:

消费者在邮寄物品时,一是要注意保存邮寄物品的价值、型号、配置等书面证据;二是注意选择信誉度较高的快递公司;三是填写清楚邮寄物品的种类、数量、名称、价值;四是运输贵重物品时尽量选择保价运输;五是仔细阅读货物毁损后的索赔条款;六是代收货款的情形下,尽量在书面合同中明确放货的条件、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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