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代业是国际运输业的重要辅助业态,也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合航运资源、扩大服务贸易、吸引外资、扩大就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约有国际货代企业3万家左右,从业人员超过200万人,规模以上国际货代企业全额收入每年约为3000亿元左右。
2013年8月1日起,根据财税[2013]37号文的规定,全国范围内开始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37号文同时对国际货代业的增值税税务处理进行了调整。此后,由于国际运输业享受零税率或免税政策,仅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造成国际货代业没有进项税抵扣,要按照包括国际运输费用在内的全额收入缴纳销项税,导致国际货代业税负大幅增加。国际货代行业内企业的生存面临巨大挑战。鉴于此,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专门组织召开了重点物流企业贯彻“营改增”政策座谈会。在充分调研了企业税负大幅增加的情况后,分别于2013年7月和10月两次上书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经过政策制定部门与企业的沟通与探讨,在考虑了企业诉求与政策合理性的基础上,各方一致认为对国际货代给予免税政策是较为可行的解决思路,既解决了国际货代行业税负过高的问题,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税务管理也较为方便。
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 号文”)。文件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代服务免征增值税。这是对作为我国进出口贸易与国际运输重要环节的国际货代行业的支持,也是在考虑到国际货代服务作为国际运输的延伸,保证国际运输零税率政策落实以及国际运输增值税链条连贯的顶层设计。这有利于增强我国国际运输企业、国际货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优势。
然而,106号文件发布后,许多地方税务机关(如北京、广东、厦门、大连、上海等地区)在政策解读时认为:国际货代企业仅能就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对应的国际货代业务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如国际货代企业在从事国际货代业务时,支付国际运输费用的对象并非国际运输承运人,则不得适用增值税免税待遇。
“这在实际上造成了非一级国际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货代业务无法适用增值税免税待遇。由于财税处理对企业运营的影响重大,各地不同的税务处理要求使国际货代行业一度陷入混乱状态。”业内人士指出。
■ 亟待解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国际运输企业主要通过其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其分支机构在国内通常注册为国际货代企业。国际运输企业只与其分支机构签订国际运输合同,其他大部分的国际货代企业并不能直接与国际运输企业签订合同。同时,随着专业化分工,国际货代业已经脱离了“一级货代”的简单业态,逐步发展成为“多级货代”的业态模式,大量二级、三级货代企业与一级货代企业签订合同,提供货代外包服务。在整个国际货代行业3万多家企业中,70%以上属于 “多级货代”业态模式。按照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绝大多数国际货代企业将无法享受国际货代免税政策。
鉴于上述情况,财政部税政司于2014年1月22日以官方解读的方式对国际货代免税政策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强调只要试点纳税人提供的是国际货代服务,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均可以按照106号文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但实际上,各地税务机关在实践操作中,认为财政部税政司的政策解读并非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因此不能作为政策执行依据,仍然仅允许一级国际货代适用增值税免税处理。
记者了解到,目前,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大连、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广西、海南、厦门、青岛、宁波等地区的区域公司均执行“只有一代免税,非一级代理不免”的政策。
以大连地区为例,财税106号下发后,大连市当地国税局首先解读为物流全链条免税,当时很令人鼓舞。之后,在2014年1月10日后,大连市局根据税总的通知又将政策解读改为只有“首代可免,二代之后都不可免”,即凡与国际运输企业结算、并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业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1月中旬,财政部税政司单方公布解读政策后,当地税务局反响很大,市局请示了国税总局并转述大连地区坚决不采纳、不执行,理由在于解读不是法规、解读未经国税总局同意。至今,大连地区仍执行原解释,即仅“首代可以免税”。
由于财税处理对企业运营的影响极大,各地不同的税务处理要求使国际货代行业陷入严重混乱状态。企业积压了大量的发票无法及时开具,也无法向客户收款。企业税负难以转嫁,大量国际货代企业面临倒闭风险。
更为严重的是,客户出于成本考虑将出口货运条款改为FOB(离岸价),境外段航运业务加快外流至境外航运企业,对本已步履维艰的我国航运业带来难以估量的后果,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受到严重影响,也使得服务贸易逆差进一步加剧。此外,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调查显示,行业内正在出现大规模迁往境外注册公司的风潮,贸易结算地加快转向境外,国家税源面临流失,人民币国际结算出现倒退,不利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对国家的经济安全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 具体建议
正是鉴于以上情况,全国人大代表马泽华在这份《建议》中提请国家财政税务部门加强政策协调,针对国际货代业的免税政策,尽快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对免税待遇适用范围及免税操作规程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非一级国际货代也适用增值税免税处理。将财政部税政司的政策解读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确保基层税务机关能够按照文件执行。
二是调整国际货代业资质认定。在上述正式文件中,可考虑明确按照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列示的“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船舶代理”认定企业可从事国际货代业务。
三是调整国际货代增值税免税备案材料。取消以国际运输合同作为备案材料的规定,要求国际货代企业保存运输单据(提单、运单、货物清单等)或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以及相关的结算单据作为备案材料。
“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对国际货代行业由于营改增导致的经营困境给予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国际货代行业面临的这一紧迫问题,以支持物流业发展,提高我国国际物流和国际贸易的竞争力”。马泽华在《建议》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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