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条件严酷的海洋运输中设备可能会自行脱离锚点
案例1:一个工业客户(设备买家)将互动形式运输委托给了一个亚洲转运公司,从德国往新加坡运输各种各样的设备。转运公司将海运业务委托给了其落户在德国的一家货运代理公司。该货运代理公司从汉诺威的设备生产厂家(设备卖家)接收了这些设备,并将其运往汉堡。在汉堡,应由一个港口货物中转企业将这些机械设备装入集装箱,并对该设备进行物货系固。
这些机械设备包装的内部系固由设备生产厂家负责。在海运中,海上有些时候气候条件严酷,一些集装箱从其锚点松动脱离。这些设备便对集装箱壁造成损伤,这样导致了多个集装箱和货船的两个油罐损伤。通过专家鉴定,其所造成的货船以及集装箱损失估计达50 000欧元。
最后,该货运代理公司的意见无法坚持,并接受了庭外损失赔偿的裁定。他们是按照“德国民法典”中的违反“海洋货运合同”这一条法律对船运公司进行赔偿的。并附加了货运代理公司对包装箱里设备包装存在有缺陷和没有进行足够的货物系固这一过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在最近的海洋贸易法的改革进程中,对于此类货损责任在德国商法典中也有了专门的法律条文。
货运中货物包装有缺陷导致财产受损
案例2:作为工业企业的一家货运营商委托其海港转运公司将放置在一个出口集装箱里的设备运往美国,以便在一个展览会上进行展出。展览会结束后,海港转运公司得到了委托,将这些设备继续运往东京。在这些设备运抵东京后,设备被验定已经受损。这些设备又再次以进口商品的名义被运回德国。财产损失为31 2554欧元。原告要求这家海港转运公司赔偿该财产损失。理由是:该海港转运公司应对这些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在进行鉴定以后认定,设备运到东京后损坏的决定性原因归结为设备从芝加哥到东京的这段运输中设备系固存在缺陷。德国法院在其判决中证明:根据“德国商法典”,该海港转运公司完全免责。因为在这段运输中,设备在包装用的木头箱子里由于货物系固缺陷从而造成了财产损失,海港转运公司不负责包装这些设备,所以对此不负有责任。
由于货物系固有缺陷驾驶员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3:一家生产企业委托运输公司将一批聚酰胺货物从卢森堡运至土耳其。该货物用厢式汽车进行运输,装在厢式汽车车厢里前面的货物和后面的货物之间相距2 m。发货人对装在车厢后面的货物用夹紧杠进行了系固。在运输过程中,装在车厢后面的货物向车厢前面翻倾。据专家鉴定,这批货物的货损高达32 905.53欧元。此外,还鉴定货损的原因是由于这批货物在厢式汽车中的货物系固存在有缺陷。货运的合同双方对谁应该为此批货损负责各执一词。
运输企业认为:自己能够根据国际公路运输的合同管理范围(CMR)规定的第4段第17条的规定成功排除自己一方对此的责任。理由是:货主忽视了对这批货物进行足够的包装与系固,应该承担该财产损失,而不是由载货汽车司机来承担该财产损失。
位于慕尼黑的巴伐利亚州立法院裁定,该载货汽车司机对此财产损失负有50%的连带赔偿责任。起初,位于慕尼黑的巴伐利亚州立法院曾经认定,根据国际公路运输的合同管理范围(CMR)规定的第4段第17条规定,运输企业对该财产损失完全免责。毫无疑问是由货主将这批货物装到了载货汽车上,但是,最后货物系固不规范,因为装在车厢前面的货物和后面的货物之间没有形成“货物之间的可靠的系固”。
根据国际公路运输管理范围(CMR)规定的第5段第17条,被控运输企业的驾驶员在此案件中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指出了运输中存在着货物系固缺陷,即“货物可靠的系固”缺失。此外,位于慕尼黑的巴伐利亚州立法院指控该运输企业业主,没有对货物系固尽责,没有为其运输企业的司机提供足够的车载货物系固用的介质与手段。这样,该运输企业的司机便被强行接受了不足够货物系固用的介质与手段,由此导致运输中存在着货物系固缺陷。该驾驶员也必须向货物发货人指出,货物系固存在着缺陷。
评论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