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析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性质

作者:本网编辑 文章来源:《MM现代制造》 发布时间:201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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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物流在国外又称为契约物流。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对第三方物流所下的定义是:由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第三方物流一方面是指“第三方”,表明在主体上是独立的第三方企业,而不是依附于供方或需方等任何一方的非独立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在行为上是指“物流”。它表明第三方物流从事的是现代物流活动,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运输、仓储等。

    第三方物流是商主体和商行为的统一体西方经济学的研究表明,企业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内部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市场协调经济的一种替代。美国法学家、经济学家科斯认为,交易成本可以看成是围绕交易契约所产生的成本;企业和市场是协调经济的两种方式,究竟选择企业还是市场,抑或两者同时并存,取决于两种不同方式交易成本的大小;企业作为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市场的一种替代。根据这种理论,以生产企业为例,第三方物流的产生过程可大致地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现代物流理念诞生之前——流通市场时期。此时,现代意义上的物流活动尚未产生,一个企业要完成物流活动,就必须在流通市场上与运输、仓储、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等不同的服务提供商交易,此时企业的交易成本最大。

    第二阶段:企业自营物流——物流行为的产生时期。在这一阶段,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物流活动。相对于第一阶段而言,生产企业物流事业部的物流行为是对传统运输、仓储等功能的一种系统集成。物流事业部以完成本企业物流活动为宗旨,其对市场的初级替代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但是,生产企业物流事业部是依托于生产企业(供方)而存在的非独立性职能部门,所以它并不具备第三方物流的独立主体构成要件。

    另外,有时物流事业部为了降低和分摊运行成本,也会对外向其他企业提供物流服务。这种对外提供的物流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第三方物流的行为特征,但物流事业部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责任能力,所以物流事业部在上不是独立的商主体,其对外仍须以所在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总而言之,从经济关系上讲,物流事业部须依托生产企业(供方)而存在;从法律关系上讲,物流事业部须以生产企业的名义经营,所以这一阶段的企业物流尚未发展到一定程度足以与原来的母体脱钩,成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第三阶段:第三方物流——独立的第三方商主体的产生时期。在这一阶段产生了独立于供方和需方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相对于第二阶段而言,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市场的最终替代更大程度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企业自营物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交易成本的节约,但同时也存在着弊端:如企业物流资源的重复、难以取得规模效益、缺乏更专业化的物流管理、多元化经营导致主业不清等。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生产企业便集中主业,优化配置资源,将物流事业部从生产企业中剥离出来,并逐渐发展成为专门从事第三方物流服务的独立企业(如海尔物流、安得物流)。此时,第三方物流的主体要件和行为要件同时具备,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物流应运而生。正如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所说的那样,物流管理是“降低成本的最后边界”,是降低资源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之后的“第三利润源泉”。第三方物流企业出现之后,大量的功能性、环节性的交易行为被内部化,一个企业要完成物流活动,只须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交易一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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