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近日,记者从县国税局了解到,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字[2013]112号文件,其中对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并对有符合相关情形的,作出了24个月内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改为增值税免税的政策规定。也就是说,供货工厂有“问题”,外贸企业或被暂停退税资格,很可能被停止出口退税权2年。
记者提醒,外贸企业在选择供货厂商时,要警惕两类供货工厂,即供货工厂存在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将被列入退税部门黑名单进行监控。同时,要小心两条“高压线”。一是退税额,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30%以上,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改为适用免税政策。二是工厂数,如果外贸企业使用企业使用3户上述类型的供货厂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免税政策。
国税工作人员介绍,外贸企业应特别注意供货渠道的风险防控工作,要注重供货厂商的资质审查,包括经营资质、纳税信用、生产能力、违法违规情况等方面;通过对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的全程管控,严把供货厂商的事前、事中各事后管理,有效降低出口退税的风险;建立专门的供货厂商企业档案,特别加强对新成立供货厂商生产能力和生产资质的监控管理;实行严格的跟单管理制度在货源集中地或大型供货企业设立OA(品质保证)管理人员,随时随地掌握供货厂商的生产经营状况。
评论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