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的灵魂在于体系,物流的水平在于科技,物流的关键在于管理,物流的成败在于体制。”北京物资学院教授王之泰的这番话,道出当前物流行业存在问题的症结。
不断改革中的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的物流管理体制是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建立起来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这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物流产业发展阶段密切相关。
“虽然经过数次改革,但现有的管理体制纵横交错,无法适应现代物流全流程、全方位、全流域的管理要求。”谈及当前的物流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上海海事大学物流研究中心主任林国龙对记者说。
对于物流管理体制存在的种种问题,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曾作出诸多努力并取得了重大突破。200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提出“为加强综合组织协调,建立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和协会参加的全国现代物流工作协调机制”。
2005年2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建立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一个全新的物流管理机制应运而生。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在同年5月召开第一次会议,标志着我国现代物流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正式启动。部际联席会议主要成员有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现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民航总局(现为民用航空局)、公安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物联”)、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共15个部门和单位。部际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主任由经济运行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国家发改委经济贸易司主管司长担任。
部际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全面掌握全国现代物流发展情况,分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综合协调涉及现代物流发展的政策、战略和规划;统筹推进现代物流标准化、信息化、统计指标体系、人才培养等基础性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现代物流工作;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有关问题,促进部门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现代物流工作。
记者在采访调查中了解到,部际联席会议自设立以来,各成员单位根据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工作职能,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如在制定与物流相关的专项规划、出台扩大物流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落实物流企业的税收政策、稳步推进行业基础性工作、加强物流市场监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而作为部际联席会议的主要成员之一,中物联在国家发改委的指导下,作了大量具体的工作,充分发挥了行业协会协调、统筹的职能。如在物流标准的修订上,中物联先后制定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价指标》、《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数码仓库应用系统规范》等一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全力贯彻实施《全国物流标准2005年-2010年发展规划》;在《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落实上,中物联积极落实国家发改委的委托,进行“物流业发展政策措施研究”。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针对物流企业遇到的突出问题,中物联在税收、交通管理、投融资问题、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物流企业做大做强、物流园区健康发展等六个方面起草了60条政策建议,并提交国家发改委,对于《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宣贯落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林国龙看来,部际联席会议在制度和法律层面均存在一定的弊端。在法律上国家还没有赋予其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虽有些部门规章,但还不足以覆盖到现代物流全流程管理中,所以迫切需要建立一部具有高层次、高效力的法律,在这个前提下才能出台规章制度;部际联席会议在制度上还是自上而下的条状制度,制度与制度之间存在冲突。在物流资源的配置、运输过程中,这些制度就会发展为瓶颈。所以需要不断强化它的执行力,把这种会议变成常态化,提高会议的频率和效率。“部际联席会议的设立,是为了解决物流流通过程中产生的涉及到各部委的共同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在现阶段物流管理体制改革中确实是有积极意义的,然而这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的,部际联席会议不是最终的管理形式,只是过渡形式,还需建立一个国家层面的物流管理体制,比如类似于国家能源委那样的机构。”
国家能源委的启示
提到国家能源委,不妨先来看它设立的具体历程。据资料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能源管理体制曾经历多次重大改革。1980年,我国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但两年后即被撤销。1988年组建能源部,1993年撤销,自此,16年间再没有一个统一的能源管理部门。
2005年5月,为研究中国能源领域的重大问题和政策,中国成立了国家能源领导小组,下设能源办。能源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担任,能源办主任由时任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担任。其时能源办的作用被业内评价为,“仅仅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和宏观问题上起草政策,提出建议,更多的作用并没有体现”。
为加强能源行业管理,改变能源行业多头管理、分散管理、协调性差的局面,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了国家能源局。但能源局的成立,并没能把中国的能源管理职能统一起来,中国各项能源管理职能仍分散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土资源部、电监会、安监总局等十多个部门。
能源作为关系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产业,如何从管理体制上规范、协调产业发展已迫在眉睫。经过近两年时间的筹备后,一个更高层次的能源议事协调机构终于出现在公众视野。2010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加强能源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以下简称“能源委”)。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审议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国内能源开发和能源国际合作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任能源委主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任副主任,此外还有21位委员,均来自国家各大部委,如国务院副秘书长尤权、中央财办主任朱之鑫、外交部部长杨洁篪、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安监总局局长骆琳、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兼能源局局长张国宝等。根据《通知》,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发改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能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具体工作由能源局承担。
国家能源委成立对解决能源多头管理、分散管理、协调性差等积弊是否会大有裨益呢?对此,林国龙向记者介绍,由于有了能源委,对指导能源行业的结构调整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
特别是在能源的供给方面,国家能源委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由于有了能源委,国家的能源供应上升到了战略地位。从上游来讲,通过能源委开拓了很多能源的供应渠道;从中游角度讲,能源委推进了能源行业的结构调整,把能源供应、生产、销售分得非常清晰,供应上可以制定相应的国家战略,生产上可以进行最好的配置,销售上可以密切地配合市场。“此次成立的能源委,层次比较高,能够充分协调各部门管理资源;人员组成也非常合理、全面;在实施上有能源局这个执行平台,出台的文件也具有相当大的法律效力;另外,能源委具有很强的权威性,有充分的行政管理资源。国家能源委的成立,可以说是我国长期在跨部门管理中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这或许可以给物流行业一种启示,期望国家对物流的重视也能像重视能源那样,把物流的管理体制提高到能源委这样一种高度,设立一个国家层面的物流管理委员会,自上而下地去协调;根据需要,地区级或省一级也可以建立相应的物流管理委员会,协调地区间在物流流通过程中所碰到的需要解决的各种问题。当然,这只是一个提议,抛砖引玉,吸引国家层面的、管理层面的人更多地关注我国的物流管理体制,促进有关部门来重视物流管理体制。”林国龙对记者强调。
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针对当前的现状,建立一个国家级的物流管理体制是非常必要的。应该有一个部门专设,如设立一个委员会,哪怕是一个司局,确定其职权,并将职权写到职能范围之内。还可将一些职责赋予中物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这样才能名正言顺。这一管理体制要承担起全国物流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推动作用,为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从根本上改变物流业多头领导、各自为战、缺乏协调的条块分割的管理局面。”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外很多国家在物流管理体制方面都有其可圈可点之处。由于物流业是一个复合型的产业,这些国家都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但都存在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整体性的物流管理模式来协调全国的物流活动。而这对于我国,或许可以提供一些借鉴。
据河北省发改委服务处处长苗子簃介绍,德国、日本在物流管理体制协调方面就有独到之处。同我国类似,德日的物流管理部门也是没有从交通管理中独立出来,但这些政府部门在物流业发展中的角色定位很清晰:都比较注重综合协调,合理调配各种有效资源,促进物流业发展;都注重加强物流规划。德日首先从规划着手,边规划边规范边建设,物流业因此发展很好;注重维护秩序。物流业涉及环节多、利益主体多,政府既要保障市场规范有序快速发展,还要保障环境干净,更要保障就业、社会安全等公共利益,在这方面政府的任务很重。
“德日物流发展给我们一些可借鉴的经验,概括起来是四个字,即:‘物’——管理物流业,只有明白一个地区有哪些物流品种,哪些是我们发展的优势,哪些只是过境的、转运的,弄懂这些,在规划和管理过程才能有的放矢;‘流’——弄清楚如何流,流向哪,交通如何规划,物流方式如何衔接,各种利益主体如何协调,市场秩序如何监管等,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职能到位,责任到位;‘聚’——发展物流,要有产业作支撑,需要当地产业聚集,同样也需要物流业聚集,只有产业聚才能人气聚、财气聚;‘节’——节约,德日对物流园区的规划强调节约的理念以及倾心尽力、严谨细致的作风在发展物流业上体现得淋漓尽致。
如横滨国际流通中心,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日处理物流量100多万吨,而占地仅150亩。德国则通过严谨的计算后得出,某地物流量达50万标箱时即中等规模城市人口达到50万时才能批准建设一个物流园区,且占地不超过一平方公里。”苗子簃表示。
“发达国家在物流管理上都有与自己国家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模式,如美国由管理多种运输方式的联邦运输部以及一些专门委员会(如州际商务委员会)协调物流方面的事务,同时成立了供应链管理专门委员会;英国也是由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地方事务三个部合并而成立的运输部来管理物流事务,并于 1999年成立了皇家物流与运输协会。这些国家的管理模式在形式上虽各有异同,但在管理方式、管理内容、管理标准、相关法规等方面却有共性,值得我们借鉴。当然各国的社会经济体制有较大差异,不可能相互照搬,还需要我们自己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物流管理体制与模式。”西南交通大学物流学院院长、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张锦对记者强调。
德日在物流立法方面也有可取之处。据苗子簃介绍,1990年日本颁布了《物流法》,对物流业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发展物流业不但未与公路、铁路、航空、海运等运输业发生冲突,反而大大提升了各种运输业发展效率和效益。物流公司和卡车公司、铁路公司、航空公司及海运公司一起构成庞大、复杂而效率快速提高的立体网络,提升了综合物流效率。从1998年至今,日本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四部《物流业发展对策大纲》。大纲颁布后,政府调整了与物流业相关联的预算计划,相关省、厅也制定和实施了配套政策。日本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耗费的时间比较长,过程复杂,反复论证,甚至仿真模拟,非常严谨。规划制定后,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如执行不到位,政府会追究相关当事人行政责任。
我国在物流立法方面还比较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我国现行的调整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散见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物流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我们不妨借鉴先进国家经验。国内一些地方政府已在大胆探索,比如福建省在国内率先为本地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立法。福建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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