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发展需政府税收政策扶持

发布时间:20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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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可以是资产型企业,也可以是非资产型企业。事实上,有物流资产的物流企业更具有优势,拥有资产优势的以运输、仓储起家的“混合型”物流企业,发展壮大的机会更大。

但不是所有的物流企业都拥有物流设施。美国1998年68%的物流企业是非资产性的。我国的物流企业之间、物流企业与工商企业之间也应该用协议、合作、联盟等方式展开协作,政府在税收政策上应给予配套扶持。比如,合资合作的物流企业所得税税率采用低税率,提供代理服务的物流企业采用3%的营业税税率,鼓励仓库的租赁使用,可以减征或免征租赁收入的营业税,房产税采用按房产余值的1.5%计税,租用仓库的物流企业的租赁支出可以一次性计入费用,降低所得税税基等。

根据物流设施建设增量和盘活存量、软件和硬件并重的原则,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对于公益性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应给予全额税收优惠,可采用投资抵免的优惠办法,即投资主体投资于公益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其投资额允许抵减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其他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的物流基础设施,如大型物流中心的建设,政府要加以规范引导,在全面规划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针对我国物流业现有设施闲置率高的问题,政府应加大存量设施的盘活和整合的税收优惠力度,如对进行技术改造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在增值税方面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允许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法,从而降低计税依据的数额。对企业处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提足折旧,允许报废时一次性提足折旧,计入税前利润。允许用新增所得税额抵免一定数额的投资额,从而降低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在营业税方面,为了提高物流设施的利用率,物流企业之间租赁设施时,免征营业税,若是房产设施,免征房产税。

信息网络技术、计算机系统技术和通信技术在物流过程中的组合,是构成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物流业的软件设施,也是提高物流服务效率的重要技术保障。可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国家的做法,将税收优惠作为政府推动物流企业技术创新的有效途径,通过制定形式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物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负,促进物流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建议政府对于物流企业用于信息系统建设的资金,应允许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允许税前扣除,对软件研发人员的工薪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对物流企业购进的信息网络技术、计算机系统技术和通信技术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允许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物流企业积极利用EDI、互联网等技术,促进企业内部资源配置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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