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丽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的方式,给自己的妹妹邮寄了一部昂贵的手机作为生日礼物。没想到,在快递过程中手机丢失,张丽找到快递公司索赔,得到的答复是由于没有进行保价,按照《邮政法》规定,公司只能给予运费3倍赔偿,而张丽却表示应该按照物品的实际价格进行赔偿。
近年来,随着快递行业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快递的物品破损或丢失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的类似赔偿纠纷比比皆是。然而对于快递公司的赔付标准许多消费者产生异议。
手机丢失只赔3倍运费
3月1日,市民张丽花费3000多元钱给正在上海读书的妹妹购买了一部新款品牌手机,作为妹妹20岁的生日礼物。事后,张丽找到了我市一家快递公司办理了快递业务,公司承诺手机在5天内肯定送到。然而,一周的时间过去了,妹妹始终没有收到姐姐送出的生日礼物。于是,张丽找到了快递公司进行交涉,公司负责人表示,物件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已经丢失,按照《邮政法》的规定,对于没有保价的物件,公司会给予运费3倍赔偿。对此,张丽表示无法接受:“运费3倍才几个钱,与手机本身的价值相比差太多,应该按照手机实际价格进行赔偿。”由于自己事先没有对手机进行保价,几经周折后,张丽最终无奈接受这一结果。
多数消费者快递不愿保价
对于未保价的快件,如果丢失或全部损毁,最后只能自吞苦果吗?昨日上午,记者以寄快件为由,走访了我市部分快递公司及邮政营业厅。记者了解到,目前,邮政部门是按照保价金额的1%收取保价费,而我市各快递公司收取的保价费用各不相同,赔偿标准都是依照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邮政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某快递公司的业务员王小姐坦言:“除非是昂贵的物品,一般主动提出保价的客户并不是太多,大家都不愿意花这笔钱。”
据辽宁省邮政管理局大连办事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新《邮政法》首次把快递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并明确规定,快递物品保价的,根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根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
消费者:物品丢失应按实价赔
在采访中,对于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部分消费者表示不认可,但却无可奈何,“既然已经支付了快递费,快递公司就有责任和义务把物件完整无缺地送达目的地,出现物件丢失、损毁,快递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给予全额赔偿。”消费者于小姐说道。
经常通过快递公司往全国发货的我市一家私企老板赵先生则认为,对快递物品保价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便于消费者在货物丢失时维权的一个重要方式,但现在却成为一些快递公司增加收入的手段。赵先生担心,如果是贵重物品又没有保价,难免会让一些个别快递工作人员钻空子,故意丢失、损坏或据为己有。“既然在快递物品时,快递公司人员已经验过货,知道所寄的物品是什么,丢失后怎么就不能按实际价格进行赔付?”
律师观点
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无论是否保价均应按实价赔
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本海认为,根据《邮政法》相关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邮件丢失赔偿标准的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规定的限制赔偿责任。对此,王本海进行了解释:“在实践中,快递企业在转递快件中交接手续不健全、快件被他人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快件等造成快递物品丢失、损毁的,都属于快递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快递物品损失,快递企业无权援用上述限制赔偿责任,而应当按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本海坦言,这需要消费者对快递公司的过失进行举证,但通常由于各种原因,多数情况下举证相对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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