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旸:高速公路拟将永久收费?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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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今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做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

(2015年7月)人民日报消息,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今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做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这份修订稿很有几个“亮点”:

1、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受偿债期限的限制,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

这就意味着只要政府不断地做大高速公路的增量,高速公路的收费期将永远没有尽头!

2、公司化经营的特许经营公路的收费期限,通过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收益调节等方式控制合理回报。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是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可以超过30年。

而据现行的2004年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问题是在商业信息保密的外衣下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基本上是一家之言,所以经营性高速公路30年以上的收费期将是新常态,难怪今天高速公路股票涨停,广深高速公路这样的变态收费将不会罢手。

3、即便老天有眼或者良心发现,某条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到期停止收费了,你也别欣喜若狂,新条例规定高速公路在政府债务偿清后,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问题来了,高速公路是普遍服务产品还是特定的服务产品,显然,已经形成网络且运营里程超过11万公里的高速公路承担的是面向公众普遍服务的责任,应当由税收支付的养护费用被一纸行政规章转移到用户身上,如不降低相应税负,高速公路的用户将面临双重纳税的困境,这是一个非常恶劣的行为。

我们过去总是说中国的社会物流总成本太高,交通部的一张通告,让我们知道了推高物流总成本的众多要素中恰恰就包括政府那只“闲不住的手”。

既然是征求公众意见,那我们就应该旗帜鲜明地对其中的霸王条款说-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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